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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处理条例

2024-09-14 07:00 分类:医疗纠纷 阅读:
 

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任务时,违反国家制定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,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发起方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。

1.医疗事故的发起方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。

2.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任务时,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。

3.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者,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。

4.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。

5.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
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依据

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依据

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那么,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呢?

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条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
同时,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患者有损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一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;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、尸检或者尸体检验报告、讨论记录。因此,患者有损害时,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另外,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患者损害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一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;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、尸检或者尸体检验报告、讨论记录;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、尸检或者尸体检验报告、讨论记录。

综上所述,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主要包括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条、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患者有损害时,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同时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,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。

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体损害,也会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。因此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,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。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,患者有权获得及时、公正、公平的医疗纠纷处理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积极配合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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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医保中心副主任—广州市医保局领导班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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